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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04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11-24)



    (2021)沪0110刑初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XX,户籍在湖北省广水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杜某、曹某、赵某、周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为非法牟利,仍按照他人指示,用自己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及一张招商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并转移上述钱款至指定账户。
    2021年6月23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徐某,并查获涉案手机一部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曹某、赵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杜 欣
    人民陪审员 孙 科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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