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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100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沪0104刑初10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冒某,女,重庆市,汉族,中专文化,重庆银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超,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冒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冒某及其辩护人胡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冒某加入重庆市XX公司,化名“陈欣怡”从事主播工作,并伙同团队成员童某(另案处理)等人听从公司上级安排,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配合,诱使被害人刘某进入直播平台观看冒某的“有派APP”直播并添加微信,以恋爱、相约线下见面为由诱骗刘某以打赏方式在该直播间内充值刷礼。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冒某等人骗得刘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打赏金共计人民币67654元,后冒某爽约并失联。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冒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冒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冒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冒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冒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冒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冒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小,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再犯的可能性较小,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航空公司证明、微信流水记录、支付宝流水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工作情况、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冒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万瑾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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