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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99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沪0104刑初9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河南省西平县,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在河南省西平县,暂住本市徐汇区。2001年4月因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8月11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宋某(另案处理)借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用于开设“二八杠”赌场。2021年8月11日凌晨,李某伙同李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组织高某、何某、周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上址参与“二八杠”赌博。
    同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等人,并从李某等人处查获人民币1.32万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宋某、高某、何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万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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