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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99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沪0104刑初9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2021年8月11日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样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1日1时48分许,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中环快速路,行驶至徐汇区XX路进XX路北约30米处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被当场查获。后经抽取被告人龙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2mg/mL。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龙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宗珲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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