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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15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沪0116刑初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68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上海市金山区;201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获取了皇冠APP账号后,接受赌客沈某、邢某、文某、徐某等人的投注进行网络赌球并获得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何东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周静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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