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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98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26)



    (2021)沪0104刑初9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上海市,大学文化,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202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4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余某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商场停车场内,因停车事宜与被害人杭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余某数次采取拳击方式殴打杭某头面部,致对方倒地受伤;杭某亦存在拉扯、踢踹等行为。嗣后,被告人余某经民警联系,至事发现场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杭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口腔黏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五处);被告人余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杭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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