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2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1-26)
(2021)沪0120刑初12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华亮,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海滨,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四川省盐亭县金鸡镇龙坪村7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相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及辩护人蒋华亮、郭海滨、李相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乔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30万余元;被告人郑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童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2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1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均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侵占的货款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状、未结货款明细、未结货款欠条、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裴伟的陈述,证人陈某1、开根杰、吕某、汪某1、张某1、苏某、吴某、许某、朱某、汪某2、方某、张某2、季某、叶某、陈某2、陈某3、程某、陆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四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童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盛晨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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