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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100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沪0104刑初10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湖北省,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暂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唐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6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能实际获得有效货源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郭某编造、允诺能够代购手表的事由,后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对方人民币1.6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9月24日,陈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取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6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陈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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