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3刑初143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12-9)



    (2021)沪0113刑初14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顾咀村东庄队2号。曾于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被羁押,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7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蝙蝠软件上结识需要银行卡收款转账的上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银行银行卡及手机供对方使用,用于收款、转账等。同年6月其提供尾号0650的建设银行银行卡给他人收款转账,6月4日因转账资金涉嫌诈骗该银行卡账户被依法冻结。同年6月13日被告人顾某将尾号9859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款、转账等,当日9时许至15时许涉及收款流水共计人民币2,064,1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收取被害人陆某网上被骗款8万元、被害人王某网上被骗款30万元、被害人卜某网上被骗款2万元,该账户除6月16日被依法冻结资金75203.18元外,余款均被转账转移。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顾某将其尾号2610中国银行银行卡、尾号4661的上海农商银行银行卡、尾号7597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尾号2405的上海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款、转账等,其中中国银行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刘某1(住本区杨行)电话诈骗被骗款38,000.5元,招商银行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杨某1微信诈骗被骗款40万元,大部分资金转账给他人转移,部分资金转入其微信账户后分别转入其上海农商银行、上海银行账户后转账给他人或提现,被告人顾某持上海银行银行卡、上海农商银行卡至ATM机分别提现5,000元、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顾某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路庆平驾校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陆某、卜某的陈述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接受的书证《中国银行国内汇款通知单》、《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话单查询记录》、《网络诈骗涉案银行卡结果列表、银行卡明细》;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杨某2的证言及其微信聊天记录、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结果查询情况》、《顾某尾号9859工商银行账户2021年6月13日资金进账明细统计表》、被告人顾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顾星星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