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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90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10-21)



    (2021)沪0120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大队长,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郭某,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小队长,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付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小队长,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林,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及辩护人张付杰、杨林、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夏慧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7时30分许,李耀雄(另处)在本区XX镇XX路、XX路口巡逻时发现被害人袁某、吴某违规倾倒垃圾,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被告人郭某、骆某、韩某,被告人郭某、骆某、韩某到现场后,利用城管保安人员身份,以“要上报城管、扣车、罚款”等言语威胁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保安证复印件,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郭某、韩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某、韩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韩某均实施了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且从中分得赃款,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重要,均应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严振华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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