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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13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0-22)



    (2021)沪0113刑初11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途虎养车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仁义村陈墩组。因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争先,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争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路途虎养车修车店工作时,以被害人王某名下的别克汽车符合公司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活动要求为由,虚构帮助王某报名参加的事实,以垫付发动机费用、税费、验车费等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陈某虚构帮助王某购置一辆大众途观二手车的事实,以保养费、保险费、喷漆费等名义,骗取王某6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陈某虚构将一辆宝马二手车过户至王某名下的事实,且隐瞒自身经济状况,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以垫付车费、资金周转、开车赔偿、生病住院等借款理由,实际骗取王某16万余元。
    2020年8月至案发,王某多次催促陈某解决发动机、二手车相关事宜以及催讨债务,陈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搪塞。2021年1月10日,陈某归还王某钱款1,50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3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章某1、阮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害人王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第二节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第三节指控事实定性有异议,辩称该部分钱款是向王某的借款。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在案证据不能完整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金额,在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部分属于借款性质,陈某犯罪情节不严重,金额较低,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父母已退还了大部分钱款并取得了谅解,希望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路途虎养车修车店工作时,以被害人王某名下的别克汽车符合公司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活动要求为由,虚构帮助王某报名参加的事实,以垫付发动机费用、税费、验车费等名义,骗取王某5万元。
    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帮助被害人王某购置一辆大众途观二手车的事实,以保养费、保险费、喷漆费等名义,骗取王某6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将一辆宝马二手车过户至被害人王某名下的事实,且隐瞒自身经济状况,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以垫付车费、资金周转、开车赔偿、生病住院等借款理由,实际骗取王某16万余元。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害人王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解决发动机、二手车相关事宜以及催讨债务,陈某除于2021年1月10日、3月14日先后支付王某1,800元外,其余钱款均未归还,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
    另查明,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23.9万元,王某对陈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陈某以更换发动机、代购二手车以及借款为由向其骗取钱款共计28万余元,其中,王某陈述,陈某向其声称他正在收购一辆宝马轿车,因为资金不够要向其借2.5万元,会把宝马车过户给其,卖车赚的钱分给其,并许诺这笔借款将从其买的二手车价款中抵扣,其一直催促陈某还钱,但对方始终推脱。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某的女友,自2020年7月起同居,陈某原先在嘉定区XX店上班,2020年10月辞职,半个月之后到了浦东银城路途虎养车店上班,2021年初离职后听他说在外接私活,帮人销分、处理违章、验车、做车险介绍人,陈某日常开销主要是买烟、直播平台打赏,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多次向其借钱,双方还曾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从2021年2月开始自己也离职收入不多,每月只能支付基本额度的还款,至案发尚有数万元欠款未还。交往时陈某说自己是富二代,后来其发现他家境一般。其未说过会变卖自己房产或车帮他还款。
    3、证人章某2、阮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原系宝山区XX路途虎养车加盟店(后搬迁至嘉定区XX路江桥万达)的普通技师,2020年10月离职后到浦东新区即XX路XX号途虎养车店工作了一个月再次离职,陈某工作期间收入不高,在离职后有客户投诉说他以免费更换发动机为由让客户垫钱,事实上陈某根本未替客户做过该项工作。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以参加免费更换发动机活动、帮助购置途观二手车、以宝马二手车过户为由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钱款28万余元,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王某的催债,陈某除于2021年1月10日、3月14日先后支付王某1,800元外,其余钱款未归还。
    5、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2021年8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陈某的家属案发后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3.3万元,在开庭前又退赔6,000元,总计退赔23.9万元,王某对陈某表示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以更换发动机、代购二手车以及借款为由向被害人王某骗取钱款28万余元,其中,陈某供述其接私活时把别人的宝马车弄坏了要赔钱,所以就虚构了会把车过户给王某并承诺该笔借款抵算在替王某购买二手途观车的费用内,从而骗王借钱给其;被抓时其账户内只有十几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章某2、阮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陈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并结合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20年8月至案发,陈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帮助王某报名参加免费更换发动机活动、帮助购买途观二手车、将宝马二手车过户给王某等事由,从王某处骗取钱款28万余元,在诈骗过程中,虽然有部分钱款系以借款为名从王某处取得,但根据当时陈某的工作、收入、支出状态以及王某多次催促陈某还款后陈某实际归还王某的钱款数额并结合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王某的事实,本院认为,陈某所谓的借款行为属于“名为借款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故本院对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部分诈骗金额属于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6万余元诈骗款辩称是借款,系对主要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故意的否认,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陈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陈某的亲属已向王某退赔大部分钱款,并获得谅解,故对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学军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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