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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96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2021)沪0116刑初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自报),男,1971年9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2006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及辩护人华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尤某某通过“珍爱网”结识了被害人姜某、石某等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尤某某虚构优越的工作及经济条件,以恋爱为名骗得女方信任后,进一步虚构房租、车险等用款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1,280元、被害人石某人民币33,097元,共计人民币54,377元。
    2021年4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尤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姜某、石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夏某、冯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珍爱网”账号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尤某某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有退赃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案情、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尤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薛雪英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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