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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16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0-22)



    (2021)沪0118刑初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149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从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离职后,利用某快递公司系统尚未更新,寄送给运营点的物料联系人仍填写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方式,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6月25日、7月6日通过更改收货地址将价值人民币8,735元的249件工作服窃走,并通过“闲鱼”将其中部分工作服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45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176件工作服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杨某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赃人民币2,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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