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20刑初86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0-22)



    (2021)沪0120刑初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蒋某及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律师夏娟红、季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蒋某及网络上不特定人提供其搭建的“暗雷”APP并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人蒋某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由,向被害人推广色情“暗雷”APP,以支付小额费用诱使被害人开通APP包月服务。在被害人支付包月服务的同时,通过后台修改支付金额,将购买YY币或游戏币链接嵌入支付通道,将犯罪所得钱款直接用于购买YY币或游戏币,后通过变现予以分赃。被告人刘某以搭建出售“暗雷”APP方式予以牟利,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元至5000元不等价格出售,违法所得29000余元。
    2021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蒋某明知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的“暗雷”APP系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仍以“渔夫”身份推广牟利。另被告人蒋某购买APP源码及服务器,搭建用于生成仿冒“闲鱼”“转转”钓鱼链接的平台,并将YY币、京东卡、苏宁易购卡购买链接嵌入钓鱼链接。被告人蒋某先后发展金某、王某、李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渔夫”,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牟利。金某、王某、李某2等人在“闲鱼”“转转”平台发布二手物品出售信息,诱使被害人通过其发送的仿冒“闲鱼”“转转”的支付链接付款,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蒋某明知“暗雷”APP以及钓鱼链接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售并提供服务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王某、李某2、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蒙某、郭某等的陈述,聊天记录,口令红包,辨认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刘某、蒋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汪立红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