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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87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10-25)



    (2021)沪0104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男,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住本市普陀区。201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1年5月7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桂某,男,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齐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黄浦区,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5月7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琦、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桂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桂某及辩护人杨天志、高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起,周某1(另案处理)通过代理“亚星”、“皇冠”等赌博网站,发展被告人仇某、周某2(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并提供账号,再由仇某以同样方式发展被告人桂某为其下线,供赌客郑某、孙某、谢某等人参赌并从中牟利。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仇某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桂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仇某、桂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某、桂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仇某、桂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桂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桂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阶段,各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或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桂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仇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请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桂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
    证人周某1、盛某、洪某、谢某、孙某、郑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赃证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仇某、桂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桂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被告人仇某、桂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仇某、桂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桂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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