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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456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10-26)



    (2021)沪0115刑初4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隋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张某1、姚某、施某(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某、冯某、王某、季某、孙某、张某2等多人在赌博网站的赌球账号内投注赌球,并进行赌资结算。经查证,2020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隋某与赌客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隋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1、姚某、施某、陈某、冯某、王某、季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的证言,相关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隋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预缴了罚金,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隋薇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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