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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94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10-26)



    (2021)沪0120刑初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4日、8月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先后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8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慧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应合租朋友之邀,至本区XX镇XX路XX号“萝卜食府”,与合租朋友及其联系的女网友汪某、王某2一起饮酒宵夜。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与网友言语不合,在“萝卜食府”对侧马路边,用拳击打被害人汪某、王某1面部,致被害人王某2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汪某鼻背部挫伤、鼻出血。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查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亲友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施 梁
    人民陪审员 周生明
    书 记 员 殷 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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