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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1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2021)沪0113刑初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1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国宝,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颖,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唐某在上海市A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办学资质情况下,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谎称通过其报名,即可保证成绩合格并获得学校发放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信息相符的毕业证书,或者代为办理成人高考入学等事宜,与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收取高额费用。期间,被告人唐某将报名学生的信息提供给闫某(另案处理),以每本人民币500元—1,000元的价格,从闫某处购买各类大学的假学历证书、入学纪念卡等。至案发,被告人唐某先后骗取王某等22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
    被告人唐某于2021年4月14日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蔡某、何某、徐某、章某、宗某、杨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1、高某、田某、虞某、陈某、闫某、林某、杨某2、尹某、吴某2、张某的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学员名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成人继续教育报名协议书》;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上海B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复函、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二百余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33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一峰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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