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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98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0-27)



    (2021)沪0116刑初9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自报),男,1999年6月18日生,初中文化,系深圳市惦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邢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3,900元。其中三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涉及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501万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邢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邢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经签字确认的手机微信截图照片,证人肖某、尚某、邢某等人的证言,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及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全国人口常住信息、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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