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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237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2021)沪0106刑初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B支队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的状态下,于2021年7月23日0时42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南北高架行驶至南北高架XX路XX道处,遇前方约80米处(XX路XX道和地面道路连接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安人员设卡检查,谷某遂停车从驾驶室下车走往车后方走,后被发现异常赶来的辅警抓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谷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经鉴定,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谷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谷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张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停车场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A支队提供的《高架卡口信息》及相关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工作情况、查获经过,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B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谷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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