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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68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2021)沪0109刑初6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复旦大学外事处劳务派遣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陈某及王某的辩护人耿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从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网络赌球网站网址、管理员账号、密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邀请被告人陈某共同参与。其中,王某负责通过管理员账号拆分多个子账号、设置额度、分配获利,招揽赌博人员陈某、蒋某、张某等人投注,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现金结算等方式与上、下家结算赌资;陈某负责协助王某查看账号投注情况,并按2成比例共担输赢。二人分别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及王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蒋某、陈某、朱某、戴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部分赌客的微信转账记录、let’stalk聊天软件聊天记录、被告人陈某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王某、陈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陈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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