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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94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2021)沪0110刑初9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义马市,XX,户籍在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姚青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能够购买“这!就是街舞”等内部票,骗取被害人苏某在本市杨浦区转账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下同)35,000元。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能够购买“娃哈哈”“百草味”见面会等门票,骗取被害人曹某11,000元。同月,被告人李某谎称能够购买“如梦之梦”成都场话剧票,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7000元、骗取被害人韩某65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7000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姚青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曹某、刘某、韩某、朱某的陈述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诺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余额、赌博网站及APP等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手机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徐凌浩
    人民陪审员 周葆峰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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