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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8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2021)沪0113刑初12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9日2时26分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XXXXX小轿车,车载贾某、徐某、王某至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通道口处,碰撞行驶至该处的渝DXXXXX(渝DXXXX)重型货车,事故后,被告人吕某驾车驶离现场至长江西路1038号门口处,并与接贾某电话赶至现场的金某一起向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谎称金某是渝AXXXXX车的驾驶员,被当场识破。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认定被告人吕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吕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道路监控和截图、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顾某、金某、贾某、王某、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吕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吕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保护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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