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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69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11-2)



    (2021)沪0101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市黄浦区保安公司第三分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臧高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得知被害人朱某之子晏某1因户籍原因无法在沪参加中考的情况后,遂向朱某谎称自己能为此事提供帮助,但需要操办费用。被害人朱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6月1日在其开设于本市XX路XX号的文印店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某得款后自行花用殆尽。为掩盖上述谎言,被告人赵某于同年7月初自制一张“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请表”,并通过微信让他人私刻“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公章和“审核通过入档”印章各一枚,盖于该申请表上,以此向被害人朱某谎称就地中考事宜已经办妥。7月5日下午,被害人朱某经向相关单位查询,发现并无被告人赵某所称的中考政策。当晚,朱某的丈夫晏某2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找到赵某,要求其还款,未果后由朱某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从其借住处查获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各一枚,以及“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作了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伪造的“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请表”,伪造的公章和印章及其照片,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朱某出具的收条,相关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明,相关电话录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外滩支行转账汇款单及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赵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赵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建议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并自愿认罪,其家属已帮助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一枚、“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一枚、“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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