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6刑初124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2)



    (2021)沪0106刑初1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X,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X及辩护人沈惠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何XXX根据他人授意,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同时实施帮助招揽持卡人、协助资金转账等行为,共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审计,何XXX共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8万元。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何XXX在湖北省广水市XX路XX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XXX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X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X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证人夏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人员基本信息,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何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等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