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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4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1-2)



    (2021)沪0113刑初1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曾用名:代昕、代壹恣),女,1998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东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绮雯,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99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梁平县龙胜乡三和村2组88号。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女,1999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民委员会鲁家院子组8号,暂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间APP内担任主播(代某昵称“H.木子”,李某昵称“H.倾城”,鲁某昵称“H.波妞”),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工会的话术指导,以建立暧昧关系、完不成任务有惩罚等为由,诱骗多名进入直播房间的顾客对其进行打赏、刷礼物。至案发,代某骗得被害人杨某及其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某骗得被害人赵某及其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0万余元,鲁某骗得被害人胡某及多名其他被害人共计9万余元。
    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均于2021年6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某退赔4.5万元,被告人李凤琴退赔205,227.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害人胡某、赵某、马某飞的自述材料,充值记录,聊天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收礼明细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话术资料;被告人代芳昕、李凤琴、鲁春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李某、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代某、李某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代某、鲁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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