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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77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沪0101刑初7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卞某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单线联系赌客等方式,聚集他人利用手机软件“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由输家将其所输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给卞某,卞某扣除每张房卡3元人民币的台费后将赌资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给赢家。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卞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陶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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