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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29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沪0106刑初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马政鹏、张亦芃,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马政鹏、张亦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以“LAWLIET”的账户名在网络论坛发布多个帖子,内含淫秽图片。经鉴定,被告人发布的6个帖子中有4个帖子含有淫秽图片共8张,查看数总计为153139次。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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