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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02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沪0110刑初10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丁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内,查获并扣押7支仿真手枪等涉案物品。
    经鉴定,上述枪支中有三把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余四把枪支系不能正常击发。
    2021年7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搜查视频,手机淘宝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数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枪支(弹药)样本收集收据、涉案枪支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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