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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06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沪0110刑初10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建平、张佰乐,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辩护人傅建平、张佰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路口处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易某未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逸至杨浦区XX路XX路南约10米处被民警截停。经检验,被告人易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辩护人傅建平、张佰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的证言,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易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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