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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913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沪0120刑初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由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在本区XX镇XX路XX号XX内,因看到其女友李某在包厢内与他人跳舞,遂闯进包厢内用装冰的桶砸被害人潘某,致潘某滑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潘某外伤致右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左枕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潘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潘某90000元,并取得潘某谅解。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查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金红妹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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