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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167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11-4)



    (2021)沪7101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X,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秀,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X,女,199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XX,中专肄业,整形医院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连蛟,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X,女,1991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XX,小学文化程度,美甲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X,女,1999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XX,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XXX,女,1983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XX,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邹晓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及辩护人朱文秀,刘德平,朱惠亮,张燕,王斌、邹晓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20盒减肥压片糖果出售给被告人朱某。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及朱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从被告人刘XXX处购入上述减肥产品后,再另行加价出售,经查,2021年2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99元的价格将1包减肥胶囊出售给买家胡某2。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黑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75粒,粉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59粒;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减肥胶囊240粒,粉色减肥压片糖果1,260粒;2021年2月25日,涉案人员朱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朱某处依法扣押粉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363粒、黄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65粒、白色圆形减肥压片糖果1,476粒;2021年5月19日,民警从买家胡某2处依法调取粉色减肥糖果2粒、金色减肥胶囊1粒、红色减肥胶囊1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期间,程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以被告人何XXX作为货源依托,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招揽顾客,再由被告人何XXX直接发货至买家处,程某、何某则从中赚取差价。经查,2021年3月,程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家胡某1出售减肥压片糖果20粒,何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买家周琴出售减肥压片糖果100粒。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樊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被告人何XXX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何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何XXX处依法扣押“YSCOFFEE”减肥产品13袋;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樊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樊XXX处依法扣押黄色减肥胶囊22粒、袋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365粒、盒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160粒、圆形粉红色压片糖果140粒;2021年3月26日,民警从买家胡某1处依法调取心形压片减肥糖果20粒;2021年3月27日,民警从买家周琴的丈夫桑某处依法调取粉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80粒、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40粒、粉色圆形片剂80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咖啡、片剂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白XXX为牟取利益,采用赊账方式从上家曾修维处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白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白XXX处依法扣押带有“MOSESEROES”字样的减肥压片糖果1,140粒、带有“SHOWCILIA”字样的减肥压片糖果400粒、粉色圆形片剂1,150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片剂中均检出XXX成分。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另案被告人曾修维、朱某、程某、何某的供述,证人胡某1、桑某、胡某2的证言,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X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白X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樊X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刘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三是其系初犯、偶犯,迫于生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其家庭困难,孩子尚小,现寄养她人处,请求法庭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何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系初犯、偶犯;四是其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白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自行服用后,仅在自己的客户群售卖,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四是其家庭困难,孩子尚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刘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部分减肥产品没有销售过,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愿意退赔退赃,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樊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家庭困难,需要尽快回归家庭;四是其愿意退赔退赃,请求法庭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少二个月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20盒减肥压片糖果出售给被告人朱某(另案处理)。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黑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75粒,粉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59粒;2021年2月25日,涉案人员朱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朱某处依法扣押粉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363粒、黄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65粒、白色圆形减肥压片糖果1,476粒;
    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等人为牟取利益,从被告人刘XXX处购入上述减肥产品后,再另行加价出售,2021年2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99元的价格将1份减肥产品(内含1包粉色减肥糖果,1包金色和红色胶囊)出售给买家胡某2。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减肥胶囊240粒,粉色减肥压片糖果1,260粒;2021年5月19日,民警从买家胡某2处依法调取粉色减肥糖果2粒、金色减肥胶囊1粒、红色减肥胶囊1粒。
    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期间,程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以被告人何XXX作为货源依托,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招揽顾客,再由被告人何XXX直接发货至买家处,程某、何某则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3月,程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家胡某1出售减肥压片糖果20粒,何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买家周琴出售减肥压片糖果100粒。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何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何XXX处依法扣押“YSCOFFEE”减肥产品13袋;
    2021年3月26日,民警从买家胡某1处依法调取心形压片减肥糖果20粒;2021年3月27日,民警从买家周琴的丈夫桑某处依法调取粉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80粒、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40粒、粉色圆形片剂80粒。
    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咖啡、片剂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樊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被告人何XXX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樊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樊XXX处依法扣押黄色减肥胶囊22粒、袋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365粒、盒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160粒、圆形粉红色压片糖果140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白XXX为牟取利益,采用赊账方式从上家曾修维处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白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白XXX处依法扣押带有“MOSESEROES”字样的减肥压片糖果1,140粒、带有“SHOWCILIA”字样的减肥压片糖果80包、粉色圆形片剂1,150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片剂中均检出XXX成分。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另案被告人曾修维、朱某、程某、何某的供述,证人胡某1、桑某、胡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各辩护人关于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刘XXX、白XXX、樊XXX在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刑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何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白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樊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
    人民陪审员 唐修龙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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