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4刑初90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11-5)



    (2021)沪0104刑初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在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间,伙同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团队,以XX公司名义,采用拨打电话、聚餐、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百能易旭”养老院项目或认购“百能易旭”养老院原始股可获得7%-15%不等的年化收益利率等,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顾某在XX公司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的办公地点担任部门经理,伙同张某等人从事上述业务。经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顾某在担任XX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其团队募集资金达490余万元,XX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26万余元,24名客户实际损失460余万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顾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王某、张某、万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葛振祥等人的自述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财产通知书、查封清单,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协议、支付凭证、房屋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上海XX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审理期间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赔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顾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飚
    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