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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更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5)



    (2021)沪0106刑更7号
    罪犯杨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XX,大专文化程度,贵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202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1)沪0106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XX局于2021年10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某的缓刑。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XX局撤销缓刑建议书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擅自离开广州市脱离监管,累计33天,并在接受社区矫正后使用自行购买的外挂装置,在广州市智慧矫正平台上进行虚假定位,以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于2021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罪犯杨某于先后多次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擅自离开广州市脱离监管,累计33天,并在接受社区矫正后使用自行购买的外挂装置,在广州市智慧矫正平台上进行虚假定位,以逃避监管。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XX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询问笔录、相关短信截图、相关照片、酒店订单截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逃避监管,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广东省XX局提出对罪犯杨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沪0106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钱丽娜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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