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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31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1-5)



    (2021)沪0118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女,2000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XX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侗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女,1999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女,1999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男,2001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等人的陈述、话术单、游戏平台后台数据、被害人充值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情况说明、上海A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
    2019年5至8月,刘健辉、伍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长沙B有限公司、长沙C有限公司期间,为骗取钱款,在湖南省长沙市雇用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等人担任推广组组员,使用社交软件伪装成其他女性身份吸引被害人,谎称与被害人发展恋情,诱使被害人下载指定游戏,后由运营组组员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继续谎称与被害人发展线下恋情,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充值消费,上述被告人再从被害人充值消费金额中获取高额返利。
    期间,本案五名被告人均系涉案公司推广组组员,采用上述诈骗手段,诱骗居住于上海市的曹某等人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充某。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系雷氏军团六团组员,其涉案金额共计4.10万余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告人吴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其涉案金额共计3.60万余元。
    3.被告人艾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其涉案金额共计1.90万余元。
    4.被告人严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其涉案金额共计1.50万余元。
    5.被告人谢某系雷氏军团四团、二团组员,其涉案金额共计1.40万余元。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人主要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吴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艾某、严某、谢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至8月,刘健辉、伍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长沙B有限公司、长沙C有限公司期间,为骗取钱款,在湖南省长沙市雇用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等人担任推广组组员,使用社交软件伪装成其他女性身份吸引被害人,谎称与被害人发展恋情,诱使被害人下载指定游戏,后由运营组组员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继续谎称与被害人发展线下恋情,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充某消费,上述被告人再从被害人充某消费金额中获取高额返利。
    期间,本案五名被告人均系涉案公司推广组组员,采用上述诈骗手段,诱骗居住于上海市的曹某等人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充某。其中,被告人李某系雷氏军团六团组员,涉案金额共计41,000余元;被告人吴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涉案金额共计36,000余元;被告人艾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涉案金额共计19,000余元;被告人严某系雷氏军团二团组员,涉案金额共计15,000余元;被告人谢某系雷氏军团四团、二团组员,涉案金额共计1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五名被告人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7部、固态硬盘5块。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曹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话术单,游戏平台后台数据,被害人充某,聊天记录等材料,情况说明,上海A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吴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艾某、严某、谢某诈骗数额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均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五被告人均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硬盘5块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诫勉语: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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