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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92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8)



    (2021)沪0104刑初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湖北省,回族,初中文化,上海紫金山大酒店员工,户籍在湖北省咸丰县,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20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23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因对被害人汤某怀有好感,以尾随的方式获悉对方居住地址为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为接近汤某,使用钥匙试开门锁后,多次在凌晨进入汤某上述住宅内,拍摄了汤某名片照片后,反复以发送信息等方式骚扰汤某。
    2020年11月18日4时许,被害人汤某因被告人马某再次进入其住宅而报警,马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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