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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30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8)



    (2021)沪0113刑初1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莉莉,女,1982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1997年7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宏伟社区四组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莉莉、周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王某1、谈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火烈鸟公司、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小小语音”(又称“哒哒语音”)平台上开设火烈鸟工会及其所属的直播厅。期间,XX公司成立多个分部雇佣业务员根据公司培训的流程和话术要求,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冒女主播身份以网恋交友、收徒陪玩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引流至火烈鸟公司所属的直播间内并与女主播对接,女主播再以谈恋爱、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涉案打赏金额中,主播获利50%,业务员获利7-10%,部长根据组内业务员业绩再分成若干。经审计,被告人王莉莉作为火烈鸟公司主播骗取金某人民币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周某作为火烈鸟公司主播骗取金某1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莉莉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瞿某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报案书及转账记录、王莉莉的微信账号、平台账号截图,被害人王某的报案书及打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小小语音”ID账号、微信账号、周某“小小语音”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收藏的话术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莉、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莉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莉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莉莉、周某退赔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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