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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32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8)



    (2021)沪0113刑初1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加盟“易居房友”)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易居房友”房屋中介工作人员期间,利用收取客户意向金、房屋尾款和代缴税费的职务便利,将合同当事人赏某支付代缴的契税(人民币49,500)、蔡某交纳的尾款(人民币20,000)、潘某支付的意向金人民币100,000元(个人归还15,000元),共计人民币154,500元予以截留侵吞,并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1年6月2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小区西侧哲丞地产门口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赏某、蔡某、潘某、王某的证言,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缴税记录、银行客户回单、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公证书、相关法院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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