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7101刑初296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11-8)



    (2021)沪7101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到案),2021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玉婷、徐恩泽,上海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XX,技校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到案),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施玉婷、徐恩泽,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徐某委托黄某(另案处理)为其印制“猫三联”标签等假兽药包材。期间,被告人方某负责收发货、打包及给“猫三联”标签打码。经统计,2020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先后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DrontalCat”“猫瘟抑制蛋白”“猫干扰素”“马克西金0.15”“鼻之康”共计8万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21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向陈某销售并实际交付“猫三联”干粉疫苗2.6万支及部分配套稀释液,并收款40余万元,又向陈某预售“猫三联”干粉疫苗5.5万支,货值约110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8日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徐某住处和仓库中查获Nobivac?1-HCP商标贴纸、“马克西金0.15”“DrontalCat”“猫干扰素”“猫瘟抑制蛋白”“Nobivac?1-HCP疫苗样品”、打印日期机器等涉案物品,并在本市松江区XX路XX号扣押被告人徐某预售给陈某的“猫三联”干粉疫苗5.5万支。经检验认定,上述兽药均为假兽药。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陈某的证言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收集的“发货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及另案处理的关系人纪某、张某、王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徐某从纪某处购进假兽药并销售给王某、陈某的情况。
    2.默沙东动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硕腾(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意见》、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被告人徐某、方某及另案处理的关系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委托黄某印制“巧克力”包装盒、“猫三联”标签等假兽药包材,以及被告人方某收发货、打包、给“猫三联”标签打码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涉案物品照片”,证实2021年4月8日民警对被告人徐某的住处及仓库进行搜查,查获上述涉案兽药、Nobivac?1-HCP商标贴纸、打印日期机器等,并在本市松江区XX路XX号扣押其预售给陈某的“猫三联”干粉疫苗5.5万支及上述物品外观特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1年4月8日民警对被告人方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扣手机1部。
    5.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成分检测结果情况的说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认定意见》,证实涉案“猫三联冻干苗(贴标)”“猫三联冻干苗(未贴标)”“猫瘟抑制蛋白(冻干型)”“猫干扰素ω(冻干型)”“DrontalCat”“马克西金”均为假兽药。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徐某、方某主体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部分销售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铃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假兽药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徐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