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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27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11-9)



    (2021)沪0106刑初1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XX,大专文化,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闲鱼”APP上出售内含大量淫秽视频的希捷牌移动硬盘一个,获利人民币328元(包含8元快递费)。经鉴定,该移动硬盘中提取视频文件共1726个,其中1198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2020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闲鱼”APP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硬盘文件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及附页,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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