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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10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11-9)



    (2021)沪0120刑初1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退休人员,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斌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牌号为“上海2826861”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奉贤区汇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XX公路西约800米处时,与沿汇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朱某1驾驶的牌号为“上海0646434”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被害人朱某1当场倒地,被告人金某则驾车逃离现场。10月18日,被害人朱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XX支队认定,被告人金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且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朱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小结、门急诊病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车辆基本信息、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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