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103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沪0110刑初10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XX,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新德、贾路聪,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黄新德、贾路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栋场馆内进行保洁,趁该场馆无人之际,窃得在此租用场地进行电竞比赛的上海XX有限公司的一台外星人牌笔记本电脑及一根电源线。经价格认定,被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300元。
    2021年7月29日13时许,上海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财物被窃,经联系场馆运营方,发现是刘某所为,刘某经场馆运营方的工作人员询问后将上述财物归还被害单位。当日,刘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李某、徐某、何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案发地点、被盗电脑及外包装照片,谅解书,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