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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96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沪0110刑初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XX,户籍在辽宁省抚顺市。202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朱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由张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入职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后被告人王某劳动关系由XX公司转为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接收。XX公司与XX公司均为美团上市主体(03690.HK)(以下简称“美团”)控制的并表子公司。XX公司为美团业务运营公司,XX公司为部分美团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自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任职XX公司产品销售期间,利用维护美团平台商户后台系统的职务便利,私自将美团平台多笔到店买单业务资金提现至其控制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424的中国银行账户,将上述资金占为已有,期间为隐瞒自己侵占美团平台多笔到店买单业务资金的事实,先后转回商户相关账户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尚有90余万元未予归还。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朱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XX公司提供的谈话记录、报案书、关系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商户结算单、钱袋宝商家服务协议、马某账户绑定门店、马某账户下属门店相关买单方案、涉案商户信息表,互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汉诚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岗位职责证明、员工简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判数罪并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变更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判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变更后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朱爱娜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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