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3刑初134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0)



    (2021)沪0113刑初1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4120XXXX612043533,XX,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胡庙村王庄王西58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区XX路XX路东约150米处,与被害人郭某因行车时险些发生碰撞而发生争吵,进而动手互殴。被告人方某遂电话联系张某(另行处理)及一光膀男子赶至现场后,光膀男子脚踹被害人郭某胸口,后被告人方某伙同张某对郭某进行殴打,并致其胸部、头面部、右腕外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郭某被他人打伤,致右侧第4、5肋两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方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被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首份笔录未作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方某已获得被害人郭某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万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