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0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0)
(2021)沪0116刑初10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自报),男,1976年8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2016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某及辩护人郭秋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茅某某以谈男女朋友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虚构自己投资工程、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等事由,从王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和日常挥霍。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借款清单、欠条、电话录音,公安机关出具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询问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明细、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还款意愿,家人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茅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茅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鲁星海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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