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298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11-12)
(2021)沪0106刑初1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XX,高中文化,上海贸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暂住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9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及辩护人张玉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厉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8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南约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厉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厉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厉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厉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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