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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97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沪0110刑初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成飞,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炫、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团,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晖,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XX,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201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辩护人赵炫、孙奎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姚青翎、李晖、荆一杰、徐雯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起,被告人谢成飞、梁团合谋,招募被告人李某及陈某、左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直播团队,租借湖南省耒阳市紫荆府B区C4-135室作为运营场所,在哈尔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中,谢成飞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及租赁办公场地、教授话术等,梁团负责后勤保障、推荐引流团队等,周某负责与XX公司签约、提供银行账户用以接收集美平台转入的分成及担任财务等,陈某担任女主播,李某、左某担任键盘手。为非法牟利,谢成飞团队引流李某、庄某、谭某等众多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与女主播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该团队又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安排人员冒充对手主播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经查,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李某、庄某、谭某等人在本市闵行区等地向集美平台充值共计约人民币18万元,其中,被告人谢某、谢某某参与诈骗金额约人民币16万元。
    2021年6月10日,民警在上述办公场地抓获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等人,并当场查获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成飞、梁团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庄某、谭某等人的陈述及出具的被骗情况说明,同案犯陈某、左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合作协议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成飞、梁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飞、梁团在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成飞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应、谢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谢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飞、梁团、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六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谢成飞、梁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成飞、梁团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对被告人谢成飞、梁团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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