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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05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沪0116刑初10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自报),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本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及辩护人杨本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岳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月亮湾”、“雪梨”和“依兔”为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仍通过微博发布推广链接帮助上述网站招收付费会员,并按比例收取会员费提成牟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270元。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审理过程中,岳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2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岳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若在审判阶段退赃,可在此量刑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时提出岳某系初某、偶犯,且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缴了违法所得,结合其家庭情况,建议对岳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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