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72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2021)沪0109刑初7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2010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曾用名:范某1),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201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上海安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本市松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本市松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共同商议、制定玩法,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XX室XX房间以“牛牛”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向赌客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钱”,由五人按约定比例分配获利,并分别负责招揽赌客、发牌记账、结算输赢、管理“水钱箱”等。被告人吕某、武某为赌场招揽赌客,并按招揽的赌客数量收取好处费。
2021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民警至上址抓获被告人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以及张彪、张某、刘某等11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具若干、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200元以及“水钱箱”内的抽头渔利12,300元;同日10时许,民警在虹口区XX路星巴克抓获被告人方某、吴某。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虞某、杨某、张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涉案关系人何某、董某、陈某、吴某、田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调取的被告人鲁某的手机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吕某、武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某、吴某、范某、鲁某、张某、吕某、武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被告人吕某、武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均预缴了罚金,均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吕某、武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缴获的赌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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