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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08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2021)沪0110刑初1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诗东,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XX,户籍在江西省武宁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鹏飞,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钟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使用微信等联系有购汇需求的双方,采用境内境外两边金额配平的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从事人民币与台币互兑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下同)1000余万元。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抓获被告人刘某,并查获涉案手机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简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7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刘治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均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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